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民终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柳周库与兰溪市横溪镇陈派宅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横溪镇陈派宅村村民委员会,柳周库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横溪镇陈派宅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施勇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周库。上诉人兰溪市横溪镇陈派宅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柳周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马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兰溪市横溪镇陈派宅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溪市横溪镇陈派宅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