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庾怡芳与龙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庾怡芳。被告:龙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庾怡芳诉被告龙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庾怡芳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怡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庾怡芳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020元,法院退回原告1,510元)。代理审判员黄巧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曾海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