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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安凤苗与肖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凤苗;肖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涉外庭张**2013.10.16民事裁定书打印八份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288号原告安凤苗,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发,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治国,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凤苗与肖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凤苗撤回对被告肖治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凤苗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