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安凤苗与肖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凤苗;肖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涉外庭张**2013.10.16民事裁定书打印八份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288号原告安凤苗,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发,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治国,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凤苗与肖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凤苗撤回对被告肖治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凤苗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