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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某诉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前锋,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