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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常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肖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