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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树国与李福臣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国,李福臣,高希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农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张树国,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树民,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福臣,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农安县伏龙泉镇福增永村福增永屯*组。被告:高希新,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张树国诉被告李福臣、高希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国、委托代理人张树民、被告李福臣、高希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福臣服系屯邻关系。2012年1月11日,被告李福臣因车打不着火找到原告,让原告帮其推车,推了几下没推着,这时,被告高希新开着一辆面包车路过,李福臣求高希新帮忙,高希新用自己的车拉李福臣的车,李福臣拿出一条绳子,李福臣系着车那头,我系高希新那头,当原告低头抖绳子时,高希新的车突然前行,因绳子当时缠在原告右脚上,当场将原告勒倒,右脚受伤,原告行后在兴完骨伤医院、吉大一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39982元,现鉴定为八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9982元、误工费16487.50元、护理费9043.7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525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子女7428元、父亲1857元、母亲2599元,妻子371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李福臣辩称:原告在我家门前路过,我叫原告帮我推车,原告和我老伴两人一起推的没有推动,后叫高希新帮我推车,在院子里没拉着,后来高希新车在前,我车在后,绳子在我栓的高希新的车走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原告就嗷嗷喊上了,下车看原告的腿骨折了。被告高希新辩称:李福臣叫我帮拉车,我就过去了,把车从车库里倒着拉出来的,倒着没拉着,解绳子是谁解的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车上,把车掉过来又正着拉的,我下车看了好几次没有人,接着就在后车指挥下开始拉的,刚一起车,原告就在绳子口拖着了,我就停车了。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医疗费收据19张37.062.00元。张树国妻子病例一份,精神分裂症。车费流水帐一份,被告有异议。医院病例:记载先后在农安兴远骨伤医院,1月11日—2月7日;1月26日至2月12日在解放军208医院住院;2月8日至2月24日在吉大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3天。诊断书: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结论:(1)被鉴定委员会人张树国胫腓骨骨折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树国骨折与肺动脉栓塞存在因果关系。户口本:长子:张旺2002年8月7日出生;父亲:张福林1934年7月7日出生;母亲:张桂琴1940年9月11日出生;其父母有5名子女。证人倒某某出庭作证:经常用他车,每次26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一屯的村民,2012年1月26日,原告李福臣家的车打不着火,找业原告帮推车,没有推动,又找来被告高希新帮拉,在此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先在兴远骨伤医院、解放军208医院、吉大医院住院治疗43天,在兴远骨伤医院医疗费由被告李福臣支付,后又给付原告16000元钱。原告张树国一名男孩张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重大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及被告高希新同样系帮工人,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李福臣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高希新在帮工过程中存在过失,原告要求二者承担责任,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福臣高希新赔偿原告张树国医疗费37.062.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2626+(13×120.74)为4195元。误工费误工费16487.50元、残疾赔偿金8598.17×20×10%为1719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张旺8×6186.17×10%为4948.9元。父亲5×6186.17×10%÷5为681.6元,母亲7×6186.17×10%÷5为866元。妻子20×6186.17×10%为12.372.00元。以上总计;95809元。已支付16000元尚应给付79809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4100元原告承担2180元被告承担1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海侠审判员  孟庆燕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