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镇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惠娟与邱惠祥、樊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娟,邱惠祥,樊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惠娟。被告:邱惠祥。被告:樊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娟与被告邱惠祥、樊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昕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