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永康、叶国营与陈威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康,叶国营,陈威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商初字第253-3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永康。原告(反诉被告):叶国营。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晏圣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去难。被告(反诉原告):陈威。委托代理人:沈克、关柏秋。原告陈永康、叶国营为与被告陈威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反诉费通知后,以无力负担为由,拒不按期缴纳。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被告拒不按期缴纳反诉费用,本案反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康、叶国营撤回本诉起诉;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9820元,减半收取29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万元,均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孟云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