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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50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纪某、王某被告刘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秀萍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