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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淑敏、牛浩淼与赵双霞、周亚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敏,牛浩淼,赵双霞,周亚培,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许淑敏。被执行人赵双霞。申请执行人牛浩淼。被执行人周亚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辉,经理。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平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在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二、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占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