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莫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韦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莫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某交清了案件款、执行费等款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百炼执行员 姚福光执行员 黄世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