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吴**,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362431196810096**。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月日书记员 连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