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游邦华申请执行范小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邦华,范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游邦华被执行人范小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范小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范小科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49B**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壹辆,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在2013年9月23日的拍卖会上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标,后经降价后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拍卖仍然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范小科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49B**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壹辆作价70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游邦华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游邦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