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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书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秀,李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秀,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荣。上诉人王书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