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书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秀,李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秀,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荣。上诉人王书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