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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75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温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开庭经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生活中两人无共同语言,且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为此被告与1991年离家出走,后自己多方寻找,皆无结果,至今被告仍杳无音信,故自己诉讼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87年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双方于1987年农历10月28日生一女儿徐某某(现已成家),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为此被告温某某于1991年8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本院依法公告传唤被告温某某到庭应诉,但被告一直未到庭,故依法缺席开庭经行了审理。庭审中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但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时已达法定婚龄,故双方属事实婚姻。现生活中因琐事,被告离家下落不明已二十余年,其夫妻感情应属彻底破裂,据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故为保护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赵平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