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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富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富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53-1号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李科苗,董事长。被告:芜湖富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告: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富煌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为安徽省巢湖市,应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富煌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芜湖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认为被告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