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生于保定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某院药剂科主管药师,住唐山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年初,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在某医院工作的同学赵某某(已判刑)以唐山市药材采购供应站第五经营部的名义向某医院销售有回扣的临床药品。种类包括,红花注射液3500支左右、多索茶碱8500支左右、苓桂咳喘胶囊2000盒左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累计给赵某某药品回扣人民币98000余元,由赵某某负责给本医院其他医生具体分配。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年初,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在某医院的同学内科医生赵某某(已判刑)的帮助,以唐山市药材采购供应站第五经营部的名义向某医院销售有回扣的临床药品。种类包括,红花注射液3500支左右、多索茶碱8500支左右、苓桂咳喘胶囊2000盒左右。至案发时,已实际使用红花注射液2474支、多索茶碱8300支、苓桂咳喘胶囊1700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累计给赵某某药品回扣108000元,赵某某按本医院的医生实际用药数量分配回扣款93607元,至案发时剩余回扣款14393元未发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赵某某妻子姜某某与崔某某的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证实,崔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人赵某某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2、唐山市药材采购供应站第五批发部销售单据等相关书证证实,崔某某以唐山市药材采购供应站第五经营部的名义向某医院销售红花注射液、多索茶碱、苓桂咳喘胶囊三种药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崔某某通过其找了某医院的院长孟某某及内科主任李某某,打算往医院送多索茶碱等药品,并约定好了提成,崔国勇按药品给其提成钱,其再按每月医生开的处方,汇总开的总数,以现金方式每月初给李某某,然后由李某某给内科医生按月发放。2009年至2010年都是给的现金,共计给了36000元左右。为了方便,2011年1月份崔国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回扣款打入赵某某妻子姜某某的账户,共计72000元,崔某某共给付药品提成款是108000元。其按照实际用量将上述药品提成款分配给医生。至2012年1月份共开出红花注射液2474支,多索茶碱8300支左右,苓桂咳喘胶囊1700支左右。其中红花注射液每支提成5.5元,多索茶碱每支提成8元,苓桂咳喘胶囊每支提成8元,剩余14393元未发放。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3月份开始,经孟某某院长同意,崔某某开始以唐山市药材采购供应站第五批发部的名义向某医院送药,其中有三种药品有提成,分别是多索茶碱、红花注射液、苓桂咳喘胶囊,共开出多索茶碱8300支左右,苓桂咳喘胶囊1700支左右,内科开出红花注射液866支。药品提成款由赵某某向本院医生发放。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通过赵某某的帮忙,自2009年开始以唐山市药材采购供应站第五批发部的名义向某医院送药,主要提成药品是多索茶碱、红花注射液、苓桂咳喘胶囊。红花注射液进药总数是3500支左右,实际用了2474支,每支提成5.5元,多索茶碱进药总数是8500支左右,实际用了8300支,每支提成8元,苓桂咳喘胶囊总进药数是2000盒,实际用了1700盒,每盒提成8元。其把这三种药的提成款都给赵某某,再由赵某某分配,自2009年至2010年给的是现金,大概是二万多元,自2011年1月份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入赵某某妻子姜某某的银行卡,共打了十次,合计人民币72000元。6、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0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崔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洪艳审判员 王新蕊审判员 刘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