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瓯三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陈洁与江建锋、罗桂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洁,江建锋,罗桂芳,江国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三商初字第414号原告:朱陈洁。委托代理人:何景。被告:江建锋。被告:罗桂芳。被告:江国通。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的原告朱陈洁与被告江建锋、罗桂芳、江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伟克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因发现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谢松青、江国通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绵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