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81号原告深圳市彩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广东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炎兴被告广州金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苏雪虹。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廖劲锋与人民陪审员武农、蔡玉兰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印刷合同书》,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原告多次为被告加工印刷。截止2013年2月2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付未付加工款共计247327元。另外,被告为2012年9月份55200元加工款开出的2013年3月22日的期票被银行以余额不足的理由退票。被告共拖欠加工款302527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滞纳金9500.88元。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02527元;2、被告支付2012年12月1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3年4月1日的滞纳金9500.88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013年4月2日后,被告按每日302.5元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为止;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交申请称:被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开空头期票的方法诱骗原告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到原告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已涉嫌合同诈骗罪,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向原告进行了调查询问。本院询问原告:如果本院接下来认为被告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经审查,可能立案,也可能不立案,对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原告有何意见。原告回答称:对这些后果清楚,坚持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不立案,原告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彩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已由原告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全部退回原告。保全费2080元,因已实施保全,故不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