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海明,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