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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28岁(1984年10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3)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一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伙同其妻子倪×(另案处理)于2013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村308号”北京×超市”,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储存烟草,后被怀柔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扣各类香烟43个品种,1929条,共价值人民币168436元,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对43个品种香烟样品检验:均为真品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陈×、胡×、徐×的证言,北京市怀柔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北京市怀柔区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工作说明,本院(2013)怀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