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某某,现住隆化县。法定代理人:王春霞,系原告之母,现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立敏,系原告妹妹,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鲁文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鹤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