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朱炳仁与田崇伟、沈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仁,田崇伟,沈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887号原告朱炳仁。委托代理人朱锋。被告田崇伟。被告沈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仁诉被告田崇伟、沈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炳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崇伟、沈德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炳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朱炳仁负担。审 判 长 项海波人民陪审员 周杏仙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裘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