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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兴峰与被执行人郑玉福、吕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峰,郑玉福,吕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武兴峰,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郑玉福,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吕玉强,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武兴峰与被执行人郑玉福、吕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1)珲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兴峰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5096.71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执行费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郑玉福在我院系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珲春市马川子乡房屋及土地暂不便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武兴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珲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郎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