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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海强与卢庆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强,卢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97-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强,个体。被执行人:卢庆彬。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497-1号执行��定书,并于2013年7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庆彬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68号18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查封时间为两年,自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止;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卢庆彬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卢庆彬与申请执行人王海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强向本院递交解除冻结(查封)卢庆彬房产及银行存款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卢庆彬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卢庆彬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68号18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