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胡永桂与孟桂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桂,孟桂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胡永桂,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高新区港沟街道办事处港沟村一区**号。委托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桂玲,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高新区港沟街道办事处港沟村一区**号。委托代理人冯延冲,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永桂与被告孟桂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2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与被告系离婚后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诉到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胡永桂与被告孟桂玲自愿离婚。二、原告胡永桂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孟桂玲20000元。三、被告孟桂玲于2013年10月20日之前搬出济南高新区港沟街道办事处港沟村一区31号。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永桂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