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郭向容与宜宾市海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容,宜宾市海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郭向容被执行人宜宾市海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该公司总经理。郭向容与宜宾市海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向容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40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