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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肖帆与佘军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帆,佘军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肖帆,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农村居民。被告佘军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原告肖帆与被告佘军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帆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佘军强价值76000元的财产。原告肖帆以其所有的鄂F1T1**号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佘军强价值76000元的财产。二、扣押原告肖帆所有的鄂F1T1**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有抵押、转移、变卖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