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凤刑初字第63号被告人黄忠恒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恒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恒,男,1955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91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凤山县××外××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恒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凤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忠恒以其妻子罗彩别的名字办理得自家位于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岩追屯“下久乱”(地名)一片杉木林的采伐许可证,许可期限为2012年12月13日至31日。在采伐期限内,被告人黄忠恒雇请黄乙砍伐部分杉木后,停止采伐。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黄忠恒又雇请砍工班某某对尚未砍伐的杉木进行砍伐,部分砍伐后,再次停止。2013年5月3日,被告人黄忠恒主动到凤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超期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黄忠恒超期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39.255立方米,出材量27.4785立方米。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署名罗彩别的林木采伐申请表、设计书、许可证,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证人黄甲、黄乙、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忠恒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忠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忠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恒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采伐林木,致使蓄积量为39.255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忠恒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黄忠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忠恒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忠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忠恒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海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