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县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开洪与王继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洪,王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县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洪,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都县。被执行人王继贵,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昌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继贵的应得收入417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