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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家德等三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家德,梅胜利,徐凤章,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梅家德,男,1968年3月出生。申请执行人梅胜利,女(受害人女儿),2006年6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凤章,女(受害人母亲)。被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集聚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泌刑初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家德等三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南公路张飞岗向南路东,泌阳县工业集聚区、驻马店市金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由北向南第一排九间、第二排七间、第三排七间(共计二十三间)钢架结构厂房,予以查封。该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私自变卖,毁损、抵押。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限其在七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被执行人承担。查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