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张霞与苏陆军苏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苏陆军,苏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张霞,女,1939年12月25日,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居民。被告苏陆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住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村,农民。被告苏广军,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苏陆军、苏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张霞承担。代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