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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调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同雨与青岛泰盛源制衣有限公司、周学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雨,青岛泰盛源制衣有限公司,周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刘同���。被执行人青岛泰盛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084043-3。法定代表人周学斌,经理。被执行人周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雨与被执行人青岛泰盛源制衣有限公司、周学斌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