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庞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860号原告庞某甲,农村居民。被告庞某乙,农村居民。被告庞某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庞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撤回对被告庞某乙、庞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