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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庞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860号原告庞某甲,农村居民。被告庞某乙,农村居民。被告庞某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庞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撤回对被告庞某乙、庞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