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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全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留有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3元,减半收取3481.5元,由原告宁国市华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周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