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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温惠琴与席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惠琴,席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温惠琴被执行人席占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惠琴与被执行人席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温惠琴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领取2000元(扣除被告席占发垫付的4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席占发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席占发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