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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杨文发与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发,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鹤行初字第89号原告杨文发,男,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183号。原告杨文发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杨文发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文发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陈龙飞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