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于2009年11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了许多外债,为此我们常发生争吵。后被告于2010年12月外出至今一直无法联系。2012年我因有病在西安做手术住院找不见被告,被告家人也未曾去看望过我,我住院的一切花费都是由我娘家负担的。综上我与被告从2010年分居至今已将近三年之久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我自愿承担。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3月份被告借钱在华县投资开饭店。2010年11月份被告称有事外出后至今一直无法联系。2010年12月份原告将饭店转让后回娘家居住,2011年春节后原告独自前往西安打工一直至今。2012年原告在西安打工期间因有病在西安住院做手术期间被告也没有回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华县下庙镇西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9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陕西红十字医院门诊病历一份、2013年5月15日本院与被告冯某某父亲冯安军的谈话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被告从2010年11月份外出至今一直无法联系,且在原告有病住院期间被告也未回来照顾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离婚主张的抗辩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新文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