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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