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