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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某棉与被执行人黄某军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棉,黄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棉,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隆安县南圩镇。被执行人黄某军,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进结镇爱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棉与被执行人黄某军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