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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5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因盗窃于2007年7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某、被告人黄×及辩护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黄×在杭州市××区××路××号ktv附近的公交车站台处,将醉酒的吴某带至杭州市××区北干街道棉北里34幢南侧弄堂一路口附近,后采用拳击等暴力手段,劫得吴某的iph0ne5手机1部,价值3546元。被害人吴某因遭拳击等暴力而轻微伤。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作案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李某、薛某、叶某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ct检查诊断报告单,损伤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被告人黄×户籍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可以对被告人黄×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徐校琪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