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出庭,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浙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市佑圣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大道口右转弯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注意不够,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车头右侧撞倒了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被害人郑某乙,被害人郑某乙倒地后又遭车轮碾压,造成腹腔、盆腔内脏器损伤及多处骨折,致失血性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交警传唤到案。经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和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郑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杭州三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监控光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通行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实体处理通知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材料、谅解书、证人郑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所在单位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