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杨X甲与杨X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甲,杨X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21号原告杨X甲,男,192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乙,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XX(系被告杨X乙妻子),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甲与被告杨X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