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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孙壮壮与刘伟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壮壮,刘伟晓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孙壮壮。委托代理人:沈丁力。被告:刘伟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壮壮与被告刘伟晓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壮壮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壮壮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壮壮撤回对被告刘伟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孙壮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濮建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