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与赵复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赵复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32号原告: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复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复生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复生的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快捷汽车驾驶培训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