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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马发锁与杨金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发锁,杨金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84号原告马发锁,******。被告杨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发锁诉被告杨金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发锁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发锁承担。审 判 长  李君岐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