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郭培玲诉被告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玲,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4016号原告郭培玲,女,汉族。被告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淮海路146号易途科技创业园一楼。法定代表人易发久,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俊,男,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原告郭培玲诉被告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影响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培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培玲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因被告长期工资未能正常发放,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离职。截止离职时,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6679.81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3年5月、6月、7月的工资共计6679.81元。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培训顾问工作,自述于2013年7月15日离职。2013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工资确认单》,言明被告欠原告2013年5月、6月、7月工资合计6679.81元。但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13年9月17日以原告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工资确认单》、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书面工资确认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该工资确认单明确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法及时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影响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培玲拖欠工资6679.81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志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薛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