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新城石化有限公司与青岛光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新城石化有限公司,青岛光星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新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子社区308国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16392993-0。法定代表人王宏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光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子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1376700-9。法定代表人朴容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新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光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