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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钟成龙与杨龙仿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龙,杨龙仿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钟成龙,汉族。委托代理人:仲卫国,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龙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龙诉被告杨龙仿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钟成龙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