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钟成龙与杨龙仿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龙,杨龙仿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00号原告:钟成龙,汉族。委托代理人:仲卫国,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龙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龙诉被告杨龙仿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钟成龙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