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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美英与陈翠霞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英,陈翠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程美英,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翠霞,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英诉被告陈翠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杰伟 来自